question-icon 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有哪些建议?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行使探视权,但又怕和前妻产生矛盾,也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我想了解一下,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有哪些好的建议,能让我既能见到孩子,又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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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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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建议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探视权的概念。探视权,也被称作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为我们行使探视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以下是一些行使探视权的建议。首先,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比如,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安排,约定每周或每月固定的时间进行探视,地点可以选择孩子熟悉且安全的场所,如公园、图书馆等。这样的协商能够体现双方对孩子利益的共同关注,也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冲突。 若双方无法就探视权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孩子的意愿和利益,作出合理的判决。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自己与孩子的感情基础、自身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等,以证明自己的探视行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在行使探视权时,要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感受。如果孩子不愿意进行探视,不要强迫他们,而是要耐心沟通,了解孩子的想法。同时,要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求,在探视过程中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陪伴。 另外,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如果一方故意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等措施,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 总之,离婚后行使探视权需要双方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来妥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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