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工资属于特殊工资?


特殊工资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哪些工资属于特殊工资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加班工资。当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工作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额外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比如,小李在工作日加班了3个小时,他的每小时工资是50元,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就是50×1.5×3 = 225元。 其次是休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小张休了5天婚假,他的月工资是6000元,那么在这5天婚假期间,他依然可以拿到6000÷21.75×5的工资。 还有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相关规定。比如,某工厂因原材料供应问题停工一个月,在这一个月内,工厂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 此外,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