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终止调查后应选哪个选项结案?
我遇到了一起行政案件,现在案件要终止调查了,但是我不知道在结案的时候应该选择哪个选项。我不清楚这里面的规则和依据是什么,担心选错了会有不好的影响,想了解一下行政案件终止调查后具体该选什么选项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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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当出现终止调查的情况时,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来确定结案选项。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行政案件终止调查。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简单来说,就是由于某些法定原因,行政机关不再继续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了。比如违法嫌疑人死亡、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没有违法事实等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对于结案选项的选择,如果是因为没有违法事实而终止调查,结案选项应体现“无违法事实终止调查”。这意味着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所以停止调查程序。 要是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在结案时则要注明“因超过追究时效终止调查”。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进行处罚和调查了。 当违法嫌疑人死亡时,结案选项应标记为“因违法嫌疑人死亡终止调查”。因为主体已经不存在,调查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总之,行政案件终止调查后的结案选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的终止调查原因来确定,以保证结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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