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功能萎缩,债权人会议的权力去哪了?

我是一家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时感觉会议没起到应有的作用,权力好像被架空了。我想知道在这种债权人会议功能萎缩的情况下,原本属于债权人会议的权力究竟去哪里了,是什么原因导致权力无法正常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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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它在破产程序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平台。那么,当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功能萎缩时,其权力到底去向何方,下面我们深入探讨其背后的原因。 首先,从管理人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管理人可能存在过度干预的情况。比如管理人在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没有充分听取债权人会议的意见,自行决定财产的处置方式和价格,这就使得债权人会议在财产处置方面的权力被削弱。而且有的管理人能力不足或责任心不强,对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引导不够,导致会议无法高效进行,债权人的意志难以充分表达。 其次,地方政府等行政力量的介入也可能影响债权人会议权力的行使。在一些破产案件中,地方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就业等因素,可能会对破产程序进行干预。例如,政府要求优先安置职工,这可能会影响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和比例,使得债权人会议在财产分配方面的决策权受到限制。虽然政府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债权人会议自主决策的权力。 再者,债权人自身的问题也是导致权力萎缩的原因之一。一方面,债权人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复杂,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见。例如,在决定是否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这一事项上,有担保的债权人可能更关注债权的实现,希望尽快变现财产;而普通债权人可能考虑到企业继续营业可能带来更多的收益,两者之间很难达成一致。另一方面,部分债权人参与会议的积极性不高,缺乏专业知识,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一些小额债权人认为自己的份额小,参与会议意义不大,从而放弃了投票权等权利。 另外,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也给债权人会议权力的行使带来了困难。《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债权人会议的各项职权,但对于一些职权的行使程序和监督机制不够明确。例如,对于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使得决议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债权人会议的权力也就无法真正实现。 综上所述,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功能萎缩,其权力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完善管理人制度、规范行政干预、提高债权人参与意识以及健全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入手,以保障债权人会议权力的正常行使,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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