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职权有哪些?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以下将详细介绍其职权。 首先是收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这意味着看守所能够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收押,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监管权。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通过这些措施,看守所可以确保在押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再者是教育权。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促使在押人员认识错误,遵守监规。这有助于在押人员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还有生活保障权。人犯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应当照顾其生活习惯。看守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这些职权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权益。 最后是提讯和押解权。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这些规定明确了看守所对于提讯和押解在押人员的管理和配合职责。 总之,看守所的各项职权都是围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监管秩序等方面展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