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未缴纳的税金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我公司之前计提了一些税金,但还没缴纳。现在到了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我就想知道这些已计提却还没缴纳的税金,能不能在计算所得税之前扣除呢?要是能扣除,就能少交点所得税,对公司资金流转有好处。所以很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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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关于已计提未缴纳的税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重要概念,即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所说的“实际发生”是关键。对于税金而言,如果是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且是与当期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税金,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扣除的。例如企业计提的当期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在计提时虽然尚未缴纳,但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然而,如果计提的税金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虽然计提但后续并不需要实际缴纳,那么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计提了一笔税金,但后来发现计算错误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实际上不需要缴纳这笔税金了,那就不能扣除。总之,已计提未缴纳的税金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要依据税法规定,结合税金的性质、是否实际发生以及与收入的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和处理这些税金,以确保符合税收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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