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离婚前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书。简单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从法律规定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但是,该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又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就意味着,在离婚冷静期内或者双方最终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这份离婚前签订的协议书即使双方都签了字,也不会生效。因为离婚协议书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只有在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它才会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书只有在“离婚”这个条件达成后,才会正式约束双方。 不过,如果这份离婚前协议书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方面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没有离婚,该财产约定协议也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离婚前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应,关键要看协议书的内容以及是否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