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是怎样的?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当发现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就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要注意,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财产范围以及保全的方式等内容。 接着是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这是因为一旦申请有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要进行赔偿。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的方式有多种,比如提供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保证人担保或者担保公司提供的保函等。 然后是人民法院的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会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人民法院会在接受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会立即开始执行。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将驳回申请。 之后是执行阶段。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会立即执行。具体的执行方法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会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执行方法。 最后是起诉或仲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如果在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