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容易进入的误区有哪些?


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等事项进行约定的重要方式,但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容易陷入一些误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常见误区及相关法律依据。 误区一:认为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必须进行公证才有效。其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使不公证也是有效的。公证只是加强了协议的证明力,并非生效的必要条件。 误区二:协议内容限制人身权利。有些协议中会出现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比如限制一方的婚姻自由、人身自由等。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进行限制。例如,约定一方在婚姻期间不得提出离婚,这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误区三:对财产范围约定不明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等。如果只是笼统地说“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而没有具体列举财产的明细,在发生争议时,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有效执行。比如,对于一些婚后可能取得的财产,没有明确是否纳入约定范围,就容易产生纠纷。 误区四: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误区五:认为协议签订后就不能变更。实际上,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对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进行变更的。变更协议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最好能够留存相关的证据,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总之,在签订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陷入上述误区,以保障协议的合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