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离婚时法院会怎么判?
在法律层面,婚前买房离婚时的判决结果要依据多种情形来确定。
情形一:一方婚前全款买房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时,该房产不会参与分割,完全归买房人所有。比如张三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即便和李四离婚,这套房子依然属于张三。
情形二: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举例来说,王五婚前付了首付买了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赵六一起还贷,离婚时若协商不成,房子可能归王五,但王五要对赵六就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进行补偿。
情形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登记在一 方名下。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一般会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在离婚分割时,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配房产份额。若双方出资比例难以确定,可能会平均分配。比如孙七和周八婚前一起出钱买房,登记在孙七名下,若能证明各自出资情况,就按出资比例分;若不能,可能平均分割。
情形四: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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