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认购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认购预售商品房时,有多个方面需要注意。 首先,要确认开发商的资质。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关证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没有这个证,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可能是无效的,这会严重损害购房者的权益。所以,在认购前一定要查看该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其次,要仔细研究认购书的条款。认购书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购买意向的文书,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签订认购书之前,要认真阅读其中的每一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定金、房屋基本信息、价格、付款方式、签约时间等内容。定金条款是很多购房者容易忽视但又非常关键的部分。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不购买该房屋,按照法律规定,定金可能不予退还;而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对于定金的数额、交付方式、退还条件等都要明确约定。 再者,要明确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户型、朝向等。这些信息在认购书中应该准确无误地体现。面积方面,要区分是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避免日后出现面积差异的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当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最后,要了解后续签约的时间和条件。认购书通常会约定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购房者要确保自己在约定时间内有能力签约,同时要清楚签约需要满足的条件,比如是否需要准备齐全相关资料等。如果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签约,可能会面临违约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