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儿死亡,孕妇有哪些赔偿请求权?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儿死亡,孕妇所拥有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赔偿请求权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医疗费赔偿请求权。医疗费是指孕妇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为了治疗身体损伤而支付的费用,像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都包含在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所以,孕妇可以就因事故导致的身体损伤以及因胎儿死亡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是误工费赔偿请求权。误工费是对孕妇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的补偿。一般按照孕妇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如果孕妇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同样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在赔偿范围内。 再者是护理费赔偿请求权。如果孕妇因事故受伤需要他人护理,那么护理人员的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另外,还有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请求权。交通费是指孕妇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营养费是为了促进孕妇身体恢复而需要补充营养所支出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这些也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范围内。 除了上述这些,孕妇还可能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交通事故导致胎儿死亡,这给孕妇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孕妇可以向法院请求责任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总之,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胎儿死亡,孕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多项赔偿请求权。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孕妇需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费用发票、误工证明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