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合法性原则。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权力去实施强制措施,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其次是适当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不能采取过度的措施。就像《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如果能用其他温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就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再者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不能仅仅为了强制而强制,要注重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通过教育,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还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如《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要求也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要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总之,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原则和要求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