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为您介绍违约损害赔偿的几个主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指的是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因为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违约方都应该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乙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无法按时向客户交货,甲为此向客户支付了违约金,这部分违约金就属于因乙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乙需要赔偿。同时,如果甲原本可以通过销售这批货物获得一定的利润,这部分预期利润就是间接损失,在合理范围内乙也应赔偿。
合理预见原则,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以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如果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对这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说,如果甲因为乙的违约,错过了一个特殊的商业机会,而这个机会在订立合同时甲并未告知乙,且乙无法合理预见,那么这部分损失乙可能无需赔偿。
减轻损害原则,指的是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守约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比如,在上述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乙违约未交付货物,甲明知可以从其他渠道购买相同货物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甲没有采取行动,导致损失扩大,那么扩大的这部分损失甲就不能要求乙赔偿。而甲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寻找其他货源的费用等,则由乙承担。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得一定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例如,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乙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甲随后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租给了他人,那么甲在要求乙赔偿损失时,应扣除因房屋高价出租而获得的额外收益。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比如,甲与乙签订合同,约定甲提供原材料,乙进行加工。甲提供的原材料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乙在加工过程中也未进行严格检验,最终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都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应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来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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