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我因为一些事情涉及了多个罪名,听说会数罪并罚。但我不太清楚数罪并罚到底是按照什么原则来处理的,是把所有刑罚简单相加,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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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个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在我国,数罪并罚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是吸收原则。这一原则就是当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比如说,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死刑,另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就是死刑,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其次是限制加重原则。当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时候,就会用到这个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8年、10年,总和刑期是23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10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10年到20年之间由法院酌情决定。 最后是并科原则。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比如,某人一个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另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都要执行。这同样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总之,数罪并罚的这些原则是为了合理、公正地确定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保障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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