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哪些?

我因一些事情面临可能被数罪并罚的情况,不太清楚数罪并罚具体遵循什么原则。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数罪并罚的原则都包含什么,这些原则是怎么规定和应用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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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数罪并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吸收原则。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例如,某人犯了A、B两个罪,A罪被判死刑,B罪被判有期徒刑,那么最终执行死刑,有期徒刑就被吸收不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是限制加重原则。就是在数罪中,以数罪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的刑罚。比如,某人犯了多个罪,分别被判处不同的有期徒刑,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来的。 三是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不过,这种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只适用于附加刑的数罪并罚。例如,某人因犯罪被同时判处了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那么这两种附加刑就要同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罪并罚,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上述原则来确定最终的刑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刑罚的裁量更加公正合理,既体现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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