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吸收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比如,某人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同时还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最终只执行死刑,盗窃罪的有期徒刑就被吸收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是限制加重原则。该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的刑罚。例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另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那么在8年以上、14年(8 + 6)以下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最后是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不过在我国刑法中,这种原则仅适用于附加刑。例如,某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和罚金5万元,那么最终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总之,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不同的数罪并罚原则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适用相应的原则来确定犯罪分子的最终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