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有哪些基本原则?


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常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双方或多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合同并非随意为之,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障合同公平、公正、有效的基础。 首先是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无论双方的身份、地位、经济实力等有何差异,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例如,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签订合同时,不能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强迫小型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款。平等原则是合同自由和公平的前提,确保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其次是自愿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内容等。比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购买何种商品以及购买的数量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当然,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是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风险和收益平衡。在订立合同时,一方不得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缺乏经验,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房东要求租客承担过高的维修费用,而房东自身却不承担任何维修责任,这就可能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它确保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 然后是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合同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等交付货物,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时间等支付货款。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是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合同的内容和订立方式也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确保了合同活动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进行。 总之,订立合同的这些基本原则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这些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维护自己和对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