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履行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首先是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全面完成自己的义务。这就好比您和对方约定购买一批特定规格、数量的货物,您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支付相应的价款,而对方也需要按时、按地交付符合规格和数量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强调了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合同履行中也不例外。它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进行欺诈、胁迫等行为。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意味着当事人不仅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还要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 再者是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原则,体现了我国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该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周边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合同履行,要求当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最后是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由于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极为困难或者成本大幅增加,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总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全面履行、诚实信用、绿色和情势变更等原则,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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