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处理有着明确的法律原则。 首先,要确定事实婚姻是否被法律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在处理离婚问题时,与合法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处理原则基本相同。在财产分割方面,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事实婚姻中的财产,也会按照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比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车辆等,会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等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同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例如,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随母方生活;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会尊重其真实意愿。 而对于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仅为同居关系的情况,财产分割则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够证明是一方所有的财产,归该方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等情况进行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与事实婚姻相同,都是以保障子女权益为首要考虑。 总之,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是依据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情况,综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