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失医疗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在处理有过失的医疗纠纷时,主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只有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如果医院或者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没有按照正常的医疗规范操作,存在疏忽、失误等过错行为,并且这些过错行为导致了患者身体受到伤害,那么医院就需要为此负责。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粗心大意,将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这明显是医生的过错,医院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特定情况时,法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不需要患者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例如,医院故意隐匿患者的病历资料,导致无法正常查明医疗过程的情况,此时就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纠纷中,虽然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相对较少,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意味着,无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是因为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都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