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原理有哪些?
商标注册原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简单来说,就是谁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谁就更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其次是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对其商标进行注册。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将商标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强制注册是针对一些特殊商品,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这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一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再者是显著性原则。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一个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比如仅仅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十一条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另外还有禁止恶意抢注原则。这是为了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