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责任和债务哪个具有优先性?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承担担保责任。但债务人还有其他债务,我就想知道,我这个担保责任和债务人的其他债务比起来,哪个在法律上是优先受偿的呢?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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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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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担保责任和债务哪个优先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债务通常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所负有的偿还义务,比如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有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而担保责任则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的责任,像保证、抵押、质押等。 我国《民法典》对于担保责任和债务的优先顺序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如果存在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所对应的担保责任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务。 举个例子,如果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屋为该借款设定了抵押,同时甲还有其他无担保的债务。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的房屋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乙可以先从中受偿自己的债权,剩余部分才用于偿还甲的其他普通债务。 然而,并非所有的担保责任都具有优先性。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就有所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要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这种保证责任并不具有像担保物权那样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务处于类似的受偿地位。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在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总之,担保责任和债务的优先顺序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担保的具体形式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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