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质权和抵押权是两种常见的担保物权,它们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权和抵押权时,受偿顺序的确定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质权和抵押权的基本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将自己的珠宝交给李四作为质押,这就是质权的体现。 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王五向赵六借款,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但房屋仍由王五占有使用,这就是抵押权。 关于质权和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具体来说,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而质权尚未设立(动产未交付),那么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因为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能够让第三人知晓该财产上存在抵押权。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汽车质押给丙,但未交付给丙,此时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质权。 如果质权已经设立(动产已交付),而抵押权尚未登记,那么质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因为质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债权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质押财产。比如,A将自己的手表质押给B并交付,之后又将手表抵押给C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此时B的质权优先于C的抵押权。 如果抵押权和质权都进行了有效的设立(抵押权登记且质权交付),那么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登记或交付时间在前的,优先受偿。例如,D先将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给E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该设备质押给F并交付,那么E的抵押权优先于F的质权。 此外,如果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时间相同,且双方都没有过错,那么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也就是说,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由质权人和抵押权人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总之,在涉及质权和抵押权受偿顺序的问题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设立情况来确定。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