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怎样的?

我在给人做担保时,遇到了人保和物保的情况。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人保优先受偿,还是物保优先受偿。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人保和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是如何规定的,以便明确自己的责任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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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保物保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中,人保和物保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人保,简单来说,就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和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物保则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比如抵押房产、质押车辆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人保与物保之间的优先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人保和物保的优先顺序,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中约定先由人保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物保补充,那么就按照这个顺序进行。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先以其提供的物来清偿债务,符合公平原则。比如,债务人自己用房产做抵押,同时又有保证人提供人保,那么债权人应先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来实现债权。 而当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赋予了债权人更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实现债权的方式。例如,第三人用车辆质押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还有保证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车辆的价值、保证人的信用等因素,决定是先处置车辆还是先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总之,在处理人保和物保的优先关系时,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要区分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物保,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优先顺序,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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