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私立诊所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处理?

我在一家私立诊所看病,结果出现了医疗事故。现在我很迷茫,不知道该从哪里入手解决这个事情。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私立诊所发生医疗事故后,具体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我有哪些权益可以维护,应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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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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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私立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时,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和流程: 首先,封存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处理的关键证据,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这一步能防止医疗机构篡改病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能明确事故的等级和责任程度,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接着,协商赔偿事宜。如果鉴定结果认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 若协商不成,患者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而诉讼则是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通过法律途径能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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