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又判拘役是否要实行?
我之前被判了缓刑,现在在缓刑期间又因为一些事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我很担心,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个拘役需不 需要实际执行,会不会和之前的缓刑冲突,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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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缓刑和拘役这两个法律概念。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给罪犯一个考验期,在这个考验期内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当在缓刑期内又被判处拘役时,要先撤销原来的缓刑。
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规则,如果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将之前的刑罚和新判的拘役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实际执行的刑罚。因此,缓刑期又判拘役一般是要实际执行的,而且会和之前的刑罚一起按照法律规定综合判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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