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为什么不等于白用期,应聘者须知的三大误区是什么?


在劳动就业市场中,试用期是一个常见的阶段,但很多人对其存在误解,认为试用期就是白用期。实际上,试用期并不等同于白用期,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并说明应聘者需要知晓的三大误区。 首先,我们来明确试用期的法律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让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更好地适应和评估彼此是否合适。 为什么说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呢?这是因为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同样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压低试用期工资,更不能不支付工资。同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还享有社会保险权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接下来,我们看看应聘者需要注意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会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误区二:试用期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才能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 误区三:试用期期限过长。《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了明确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的重要阶段,但用人单位不能将其作为白用期,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聘者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陷入这些误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