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赌博共同犯罪有哪些问题?


在探讨赌博共同犯罪相关问题前,我们先明确赌博共同犯罪的概念。简单来说,赌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与赌博相关的犯罪行为。这里的“共同故意”意味着参与犯罪的人都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参与赌博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关于赌博共同犯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如果多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就可能构成赌博共同犯罪。此外,为赌博犯罪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也属于赌博共同犯罪的行为。 在处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赌博共同犯罪,还需要综合考虑各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行为分工以及对犯罪结果的作用等因素。比如,在一个赌博犯罪活动中,有人负责组织人员,有人负责提供场地,有人负责收取赌资等,这些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赌博犯罪行为,就构成了赌博共同犯罪。同时,对于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亲戚朋友之间偶尔进行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就不属于赌博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