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哪些若干问题?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相关主体选任的,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或个人。下面为你详细分析该制度可能存在的若干问题。 首先是选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选任机制可能存在不够透明的情况。债权人往往在管理人选任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导致所选任的管理人可能无法充分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比如,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行政干预过多,使得一些与政府部门有密切关系的中介机构被指定为管理人,而这些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可能存在疑问。 其次是职责履行问题。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但在实践中,部分管理人可能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例如,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不够深入细致,导致一些隐藏的财产未能被及时发现和追回,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于管理人履职不当的行为,很难进行及时的纠正和问责。 再者是报酬确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报酬的确定标准和方式可能不够科学合理。一方面,如果报酬过低,可能会影响管理人的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另一方面,如果报酬过高,则会增加破产成本,减少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目前,对于报酬的确定缺乏统一、明确的量化标准,容易引发争议。 最后是专业能力问题。破产管理工作涉及到法律、财务、审计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管理人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然而,当前市场上的管理人队伍良莠不齐,部分管理人可能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无法妥善处理复杂的破产事务。例如,在处理涉及跨境破产、金融衍生品等复杂业务时,可能会显得力不从心。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制度在选任、职责履行、报酬确定和专业能力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以提高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