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哪些问题?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其中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是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问题。仲裁条款中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合同中只写了“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但“当地”指向不清晰,就可能导致仲裁条款无法有效执行。因为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仲裁机构,如果不明确具体是哪个,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可能在仲裁机构的选择上产生争议,进而影响争议的解决。 其次,仲裁事项约定模糊也会引发问题。仲裁事项应该明确、具体,是双方当事人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如果约定过于宽泛,如“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对某些争议是否属于仲裁范围产生分歧。而约定过于狭窄,又可能导致一些本应通过仲裁解决的纠纷被排除在外。比如,合同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仅为货物质量问题,但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交货时间的争议,由于仲裁事项未涵盖该内容,就不能通过仲裁解决,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其他途径,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和时间。 再者,仲裁规则适用不明确也是常见问题。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它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如仲裁申请的提交、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审理的方式等。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可能会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产生混乱。例如,一方认为应按照A仲裁机构的规则选定仲裁员,而另一方认为应按照B仲裁机构的规则,这就会导致仲裁程序无法顺利进行。 另外,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也值得关注。仲裁条款虽然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它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认识不足,认为合同无效了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比如,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认定无效,但其中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双方仍需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最后,仲裁员选定方式约定不当也可能带来问题。仲裁员的选定方式在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到仲裁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员选定方式不合理,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例如,约定由一方指定全部仲裁员,这显然对另一方不公平。通常,合理的方式是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再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