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中的提存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我在处理一些合同事务时涉及到了提存制度,不太理解这个制度实际执行中会有啥问题。比如提存的流程会不会很繁琐,提存后标的物的保管等方面会不会有风险,想知道合同法里的提存制度到底存在些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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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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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合同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其有相关规定)中有着重要意义。简单来说,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不过,提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提存条件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在实践中,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什么算正当理由,什么算无正当理由,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这就容易导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争议。 其次是提存机关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提存机关,不同地区可能由不同的部门负责提存事务,如公证机构、银行等。这种分散的提存机关设置可能会导致提存程序不统一,操作标准不一致。而且,不同提存机关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也参差不齐,这可能会影响提存制度的实施效果。 再者是提存费用的问题。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可能会对提存费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因为提存费用的计算标准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提存机关可能有不同的收费方式,这就容易引发费用方面的纠纷。 另外,提存标的物的保管也是一个问题。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标的物,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保管难度较大。如果保管不善导致标的物损坏、灭失,责任的划分就会变得复杂。虽然法律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实际情况中,债权人可能会认为提存机关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从而引发纠纷。 最后,提存通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但在实践中,债务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及时通知到相关人员,这可能会影响债权人及时领取提存物,进而影响提存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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