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面临哪些问题?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法律事务中较为复杂的一部分,在实践中会面临诸多问题。以下将详细阐述。 首先是债务的认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个难题。不同家庭的消费习惯和经济状况差异很大,对于哪些支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高档奢侈品,这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容易产生争议。 其次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需要确定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如果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债权人通常要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况。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一般只需证明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非举债方而言,如果要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在很多情况下,非举债方很难获取相关证据,举证难度较大。 再者是债务的清偿问题。当夫妻共同债务确定后,如何清偿也是一个关键问题。《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恶意串通,通过协议将财产转移给一方,而让另一方承担债务,这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涉及到遗产继承等复杂问题,影响债务的清偿。 最后是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第三人(通常是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如果夫妻内部对债务的分担有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但在实际中,第三人可能并不了解夫妻之间的债务情况,这就需要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各方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