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适用中会出现哪些问题?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在监视居住的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适用条件把握不准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可能没有严格按照这些条件来适用监视居住,可能会出现该采取其他措施而错误适用监视居住,或者不该适用却适用了的情况。 其次,执行场所存在争议。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固定住处”“指定居所”的界定可能存在模糊之处。比如,一些地方可能将指定居所变相为羁押场所,侵犯了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执行过程中的监督问题。在监视居住期间,执行机关需要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但可能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外出、与他人串供等。同时,也可能存在过度监督的问题,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另外,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如会见律师、通信等权利。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影响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最后,监视居住与其他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等情况,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衔接不顺畅的情况,导致被监视居住人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总之,监视居住在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多种问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