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无效合同裁判会有哪些问题?


在探讨无效合同裁判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就是这份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案例看,无效合同裁判首先会面临合同无效认定标准的问题。在实践中,对于某些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争议。比如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哪些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同的法官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有些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会导致合同无效;而有些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然而这种判断并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容易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其次,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划分也是一个难题。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往往存在很大的争议。比如在一些合作合同无效的案例中,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但对于过错的比例很难精确划分,而且对于一方的间接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再者,无效合同裁判还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有时候合同的无效可能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裁判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证据的采信和审查在无效合同裁判中也至关重要。要认定合同无效,往往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例如,要证明合同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就需要有相关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在实际案例中,证据的获取和证明力的判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官需要根据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然而不同的证据在证明力上有差异,如何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而做出公正的裁判,是无效合同裁判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