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行使所有权存在哪些问题?


矿产资源行使所有权存在多方面问题。首先,在主体方面,虽然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但在实际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成为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不同层级的政府行使矿产资源产权权利时,会涉及如何划分各级政府权利范围的问题。例如,有些地方政府可能在未得到充分授权的情况下,对矿产资源进行不合理的处置。 其次,从开发利用角度看,存在以牺牲环境价值获取经济价值的情况。现实中,人类往往更注重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忽视其环境价值。比如一些矿山开采过程中,缺乏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 再者,在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关系方面,如果采取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土地所有权人即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 ),不利于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和调控,因为国家权力会受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权利的制约。而且,由于矿床可能位于多个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之下,会增加交易成本,也容易引发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纠纷。 另外,还存在违法开采问题。比如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等行为,这不仅破坏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也损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相关概念: 矿产资源所有权: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