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适用范围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表明,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人身权益受损和特定具有人身意义的财产受损的情况。然而在实际中,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例如,一些新型的人格权益,像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否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就存在争议。虽然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其受损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和标准没有明确细化。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目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但这些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不同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和判断,导致类似案件的赔偿数额差异较大。比如同样是名誉权受损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能相差悬殊。 在举证方面,受害人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是比较困难的。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不像财产损失那样有直观的证据。通常需要借助一些间接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在不同案件中也存在差异。比如医院的诊断可能只是简单提及情绪问题,难以确切证明是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而且对于一些轻微的精神损害,可能很难获取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赔偿请求。 从赔偿的主体来看,一般是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一些复杂的侵权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侵权主体,如何确定各侵权主体的责任份额也是一个问题。比如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对受害人造成了精神损害,有的侵权人可能只是起到辅助作用,有的是主要实施者,如何合理划分他们之间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在保护自然人精神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适用范围、赔偿数额确定、举证以及责任主体划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