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和条件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债权人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程序和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别人要钱,但是债务人不去要,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了,债权人就可以自己去要。 关于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具体来说,需满足以下几点: 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并且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权是有合法依据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且到了应该还钱的时间。 其二,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一直未主张。 其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不去要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 接下来看看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是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等情况。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债权人的主张成立,法院会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清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总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