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撤销案件的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现在办案机关可能要撤销这个案件。我不太清楚他们撤销案件都要走哪些程序,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了解下,办案机关撤销案件的程序规定具体是啥样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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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办案机关撤销案件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撤销案件的含义。简单来说,撤销案件就是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该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决定终止对案件的侦查或审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是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是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是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公安机关如果决定撤销案件,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是侦查部门要制作撤销案件报告,这个报告可不是随便写写的,它需要详细说明案件的侦查结果、撤销案件的理由和依据等内容。然后,将这个报告连同相关的证据材料一起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只有经过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正式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在撤销案件后,要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一系列的程序规定,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和严谨,防止随意撤销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也有类似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的决定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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