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后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我公司申请破产已被受理,但是之前有一些执行案件还在处理中,我不太清楚在破产受理之后这些执行案件要怎么处理,是会直接终止,还是有别的流程呢?想了解下具体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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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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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或个人面临破产且被法院受理后,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而执行案件通常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因为,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债务人的财产将进入统一的破产程序进行处理,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如果执行程序不中止,个别债权人可能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这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当执行程序中止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他们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评估和管理。对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将执行案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将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管理人有权追回相关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可撤销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当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定顺序获得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受清偿的债权将不再清偿。总之,破产受理后执行案件的处理程序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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