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离婚,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离婚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要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然后,双方需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这里依据的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接着进入受理环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看其是否齐全、有效,同时核实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受理,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申请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之后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冷静期的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最后是审查和登记(发证)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如果审查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不符合离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