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浙江省,工伤赔偿是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保障。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赔偿标准。 首先是医疗费用。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这部分费用的支付遵循上述标准。比如职工因工伤住院,使用了符合规定的药品和治疗服务,这些费用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一规定也是来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例如,职工小张工伤前月工资是5000元,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那么这6个月他每月仍能拿到5000元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差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以小李为例,他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本人月工资6000元,那么他能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6000×9 = 5400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浙江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来执行的。比如小赵是十级工伤,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就可以按照浙江省的标准获得这两笔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如果小王被鉴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他每月能获得的生活护理费就是5000×30% = 15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比如职工老陈因工死亡,他生前月工资8000元,他的配偶没有劳动能力,依靠他提供主要生活来源,那么他的配偶每月能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就是8000×40% = 3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