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阶段。当您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这里的管辖权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仲裁时,您需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接着是受理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然后是仲裁准备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会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中可以找到依据。 之后就是仲裁审理阶段。仲裁庭会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这些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有详细规定。 最后是裁决阶段。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中可以查到。 总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时间要求和规定,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您顺利解决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