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遗产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定继承遗产的程序。 首先是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和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为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接着要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然后是通知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要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职责。 之后是对遗产进行清理和保管。遗产管理人要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造册,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对于易腐烂、变质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遗产,可以经继承人同意后及时变卖处理。 最后是遗产的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如果分割遗产时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可能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涉及到存款等,需要到相关金融机构办理提取等业务。 总之,法定继承遗产的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法律规定,在处理过程中,继承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遗产。如果在继承过程中遇到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