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后重新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时停止执行,待这种原因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简单来说,就是执行过程中因为一些情况暂时停下来,等情况变好再接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中止的情形,比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当这些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就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首先,重新执行程序一般不需要重新申请执行。法院通常会依职权恢复执行,也就是法院自己发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了,就会主动继续执行程序。这是因为之前的执行申请依然有效,不需要当事人再次提交完整的申请。 不过,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提醒法院执行中止的情形已经消除。在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如果是因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现在发现被执行人有了新的财产,那么就要提供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恢复执行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确认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是否确实已经消失,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审查通过,法院就会恢复执行,并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处置等操作。 如果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法院也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总之,执行中止重新执行程序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具体操作可能会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