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权到场陈述意见的程序有哪些?
我遇到了一起刑事案件,想知道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在哪些程序里是有权到场陈述意见的。我不太清楚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担心会错过律师能发挥作用的环节,希望了解这些程序,让律师能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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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有权到场陈述意见的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首先是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意味着在侦查终结前这个程序中,律师有权到场或者以书面形式陈述意见,目的是确保侦查机关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也就是说,在此阶段律师可以就案件的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向检察院陈述意见,影响检察院对案件是否起诉、以何种罪名起诉等决定。 再者是审判阶段。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有充分的权利陈述意见。《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可以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此外,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给予律师在最关键程序中为被告人争取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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