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可以行使多方面重要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
首先是调查取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意味着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主动去收集对案件有利的证据,或者请求司法机关协助收集证据,从而更好地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举证。
其次是辩论、辩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在法庭上,律师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通过有理有据的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再者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所有材料,包括证据、证人证言等,以便更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更有效的辩护策略。
另外,律师还有申请回避权。如果发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律师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例如审判人员是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律师就可以提出让该审判人员回避。
最后,律师还拥有对强制措施提出异议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当律师认为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如超期羁押等情况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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