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有哪些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规定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条表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申请环节,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收到赔偿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决定受理赔偿申请后,公安机关会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赔偿请求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损害事实与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证据,也可以组织听证。 经过调查后,公安机关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果认为应当赔偿的,会制作赔偿决定书,载明赔偿的方式、项目和数额等;如果认为不应当赔偿的,会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并说明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或者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赋予赔偿请求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