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主动取保候审的流程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主动取保候审的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是决定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时,会由办案人员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情况、拟采取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内容,然后将该报告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这里所说的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 当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取保候审申请后,就进入到执行阶段。公安机关会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如果是保证人保证,保证人需要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条件。保证人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如果是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要按照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执行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最后是解除或变更阶段。如果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等情形,公安机关会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也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比如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