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行使立案监督权力并进行重新审查?
我遇到个事儿,警方对我的报案一直没立案。听说检察院有立案监督权力,还能重新审查,可我不太清楚具体咋操作。我就想知道检察院在这方面是咋行使权力的,重新审查又有啥流程,能不能给我个说法,让我的案子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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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权力,通俗来讲,就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该立案的案件被依法立案,不该立案的案件不被错误立案。这一权力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当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力并进行重新审查时,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受理案件,通常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会进行受理。 接着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会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 然后是进行审查。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会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制作《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最后是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立案活动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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